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小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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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小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琇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王宮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及追加請求
給付新台幣13,734元(按:上訴人之上訴書狀記載請求金額雖載
為81,734元,以該金額減去原審請求之69,000元,即是13,734元
,而原審是判決准許39,000元,故上訴人之81,734元應是對駁回
之30,000元部分上訴,另應是上訴人追加請求13,734元)。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
另外追加請求部分應補裁判費1千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依
法應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但因上訴人前經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准許在案,
故其上訴裁判費及追加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110、111條規定亦
在上訴審暫免裁判費預納效力所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