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372號
原   告  羅建國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文昭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4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