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136號
原   告  吳師銘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祥 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明「 陳昭繁 」與「陳永祥」是否為同一人,並提出相關佐
  證資料:
  依原告所提出之手抄戶籍資料,被繼承人即抵押權登記人陳
  賴招長子 陳鋒泉 之配偶為「 陳梅 艶子」,長男為「陳昭繁」
  (本院卷第21頁),惟戶籍謄本中陳鋒泉之原配偶為「陳梅
  秀英」,並無「陳梅艶子」(本院卷第23頁),且手抄戶籍
  資料中陳鋒泉及 陳梅秀英 之長男為「陳永祥」(本院卷第25
  頁)。雖「陳昭繁」與「陳永祥」均登記為陳鋒泉之長男,
  且出生年月日均相同,但依上開原告所提出之相關戶籍資料
  ,並無記載「陳梅艶子」有改名為「陳梅秀英」,或「陳昭
  繁」有改名為「陳永祥」。原告就此部分自有查明並提出相
  關佐證資料之必要。
二、另本件抵押權人為 陳賴招非 被告陳永祥等人,原告訴之聲明
  第1項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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