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曾家柔
上列聲請人與 黃勝利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黃勝利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解除
兩人間之房屋租賃契約,然因黃勝利遷移新址不明,致原件
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云云。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有明文。查聲請人依戶籍址向黃勝利寄發之存證信函
,業由黃勝利之同居家屬代其收受,有存證信函、收件回執
、黃勝利戶籍謄本可稽,並非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
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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