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小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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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翠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翠苑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02年10月25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2年11月15日送達該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周祖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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