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甯致祥
訴訟代理人 林育任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羅新梅
訴訟代理人 邱亮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
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孫國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甯致祥
訴訟代理人 林育任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羅新梅
訴訟代理人 邱亮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
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