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270號

聲請人 游信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蔡昆熹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釋明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簽發本票時法定代理人為蔡昆熹。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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