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006號
原告 方世豪
被告 賴冠宏 住○○市○○區○○○路○段00巷0號4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7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萬5965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向原告佯稱其係遊戲公司主管,有認識的蘋果公司業務,可訂購8折之蘋果公司商品,使原告陷於錯誤,向被告購買手機,而匯款62萬2400元,嗣被告並未交付貨物,僅退款13萬7960元,請求償還其餘數額之款項等語。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於民國114年7月16日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374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