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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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債權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38號抗告人 高正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38號債權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8日本院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王金洲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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