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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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8號聲請人 湯勝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㈠付款人欄。(應記載完整之付款行名稱玉山商業銀行屏東分
行)。㈡發票日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民國109年3月15
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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