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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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4號聲請人 蔡秀慧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萬丹分行,發票人屏東縣私立萬丹培正幼兒園蔡秀慧非付款人)。
㈡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之屏東縣私立萬丹培
正幼兒園蔡秀慧)㈢支票號碼。(應為票據號碼SQ0000000)
二、請提出屏東縣私立萬丹培正幼兒園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如非屬獨資事業,應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屏東縣私立萬丹培正幼兒園,法定代理人蔡秀慧」,聲請狀之聲請人及具狀人亦請併為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