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82號聲請人 顏子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富陶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聲請人繳納裁判費1,000元,故應補繳1,000元之裁判費。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