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74號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科銓 即 賴福順 間請求發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本票11紙,受款人均為「台灣電力公司」,則為何係由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提出本件聲請?請釋明票據權利人究為何人?如係「台灣電力公司」,請具狀更正本件聲請人為「台灣電力公司」,並提出有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如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則應提出有背書轉讓之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