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投刑簡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投刑簡字第40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達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右代表人兼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繕,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四行,暨事實及理由欄第一行、第五行、第七行、第八行、第二十一行關於「 吳盛源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四行,暨事實及理由欄第一行、第五行、第七行、第八行、第二十一行關於「吳盛源」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