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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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8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九十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一二、二一三號(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七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合計淨重參拾玖點伍陸公克、空包裝重壹點柒參公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重共計柒點陸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年九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一年十月五日二十三時許止,在台中市○○路○段○○○號住所等處,連續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多次,嗣於九一年十月六日凌晨零時許,在上開處所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含袋重共計四十一點三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含袋重共計七點六公克)。被告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一二二號裁定送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期滿後,業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一二、二一三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一
二、二一三號(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七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前揭疑似海洛因之白粉三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海洛因無訛(淨重三十九點五六公克、空包裝重一點七三公克),此有該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調科壹字第一二00一二二二三號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五九號卷第二一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至於扣案之前揭疑似安非他命二包(含袋重共計七點六公克)確係安非他命,亦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明確(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一0三號卷第二
0、五三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一份附於前開偵查卷第
五六、五八頁可佐,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依首揭說明,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