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0號原告 黃子榕 被告 陳雪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以107年度補字第237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