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江肇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全國際有限公司、 林宏山 、 黃德蓓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4,0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606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9,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