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介星 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5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49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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