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 謝明源 原告 謝明河 原告 謝明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萍 律師被告 陳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8萬8235元【詳見起訴狀後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即原證1、2)所載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