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62號
原 告 洪文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