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62號
原   告  洪文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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