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黃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范麗雲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民國104年7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