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小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投小字第19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林茂鴻
       黃佑任
被   告  高微鈞
       高文延
       劉秀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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