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金盆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字第1398號),本院於104年4月29日所為簡易判決(104年
度偵字第1398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有關吳金盆年齡及出生年月日之記
載,應更正為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年齡及出生年月日之記載誤
載為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予更正如上,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嫀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