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小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投小字第1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張智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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