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275號
原   告  陳重嘉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潔富實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
    應繳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
    0號)補繳貳萬零叁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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