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37號原告 李偉華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 律師被告擎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權 被告 廖世彰 訴訟代理人 張珮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8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2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