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四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合計淨重零點肆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為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合計淨重零點四三公克,聲請書記載為毛重零點九二公克,包數誤載為一包)屬違禁物,而被告施用毒品部分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至明。經查:本件扣案之白粉三包(合計淨重零點四三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禁止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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