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張欽玲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七一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九八號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扣得被告所持有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一五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一五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係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