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減刑,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業經裁定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分別於附表所列之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甲○○所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竊盜罪犯罪時間,係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業經裁定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院經核屬實,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4月14日16時許│96年3月31日15時20分許│├───────┼─────────────┼─────────────┤│偵查機關及案號│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9837號│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9625號│││││├───┬───┼─────────────┼─────────────┤│最後事│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6年度簡字第434號│96年度中簡字第1314號││├───┼─────────────┼─────────────┤││判決日│96年5月16日│96年6月21日│││期│││├───┼───┼─────────────┼─────────────┤│確定判│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決├───┼─────────────┼─────────────┤││案號│96年度簡字第434號│96年度中簡字第1314號││├───┼─────────────┼─────────────┤││判決確│96年6月11日│96年7月23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1項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及易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