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12號上訴人五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亦慶營造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建字第1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