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839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蔡清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之裁判(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3年度上字第77號),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7月1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