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丙○○
號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再審被告 郭義忠
號再審被告G○○即D○○之承
E○○即D○○之承F○○即D○○之承Q○○○即戌○○之O○○○即戌○○之庚○○即戌○○之承戊○○即戌○○之承己○○即戌○○之承卯○○即戌○○之承
0乙○○○J○○○子○○再審被告寅○上二人訴訟代理人B○○再審被告辛○○兼戌○○之承
3再審被告未○○
R○○P○○宙○○○癸○○N○○辰○○I○○L○○K○○M0000000申○○ 邱韻臻邱珮瑜 A○○天○○○丁○○C○○○壬○○亥○○丑○○H○○○
號甲○○○酉○○巳○○午○○地○○黃○○
號三樓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附表欄中關於「玄○○○○○○」記載,應更正為「邱韻臻即邱珮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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