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 林宜玲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譽城建築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萬元,應繳裁判費54,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