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鍾宜妘 代理人 林珪嬪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附件:
一、請聲請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最新勞保被保險人資料清單。
二、請聲請人提出自「聲請清算迄今」,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詳細列表並製作表格,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聲請人如非臨時工或無固定雇主,請勿僅提出切結書以作薪資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後,每月必要支出之具體數額(請分別列出項目及數額後自行計算加總,勿僅書寫如附件),並提出相關單據。若欲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生活費用1.2倍計算,亦請提出此主張(即114年度為20,122元)。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即指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並提出切結書。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例如:老人年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等)?若有,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9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七、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機車或汽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如無,請提出切結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