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字丞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楊晟佑附件:
一、繳交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三、請提出機車現值估價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1月起)每月之收入所得,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如薪資單、存摺內頁明細或切結書,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併請說明聲請人於112年向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利息5,096元之原因。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1月起至113年12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1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六、請說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如配偶截肢、女兒在學),暨受扶養人之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最新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請說明受扶養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1月起至113年12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1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