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749號原告 陳家昌 被告 莊證華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高世軒法官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梨碩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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