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34號上訴人 曾枯 諫訴訟代理人 吳允翔 律師被上訴人 李曾秀 照
李衍鎮 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眞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爰命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三、請兩造對簡上卷第439頁錄音譯文所載「李衍鎮:你看怎樣?一人一半,我才有錢可以還。 李淑芬 :以前是說,老人家(指 曾德壽 )拿五萬,這都是老人家沒講的事情,是說公家買的。 李曾秀照 :沒有啦!當初我跟老人家借五萬,後來牽電話就還給他了。李淑芬:我怎麼知道。 曾枯諫 /李淑芬:瓏總是合夥買的。曾枯諫:我那時候,老人家跟我說那是公家買的,那不是借錢買的。李衍鎮:老人家去當神仙了,爭到死也沒用了。李曾秀照:說要牽電話,我就已經拿了5萬給他。」等內容,就本件系爭房屋是否為兩造共有一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如有證據聲請調查,請一併提出。另上訴人如欲更正上訴聲明,亦請一併更正。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劉佩宜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