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利豪消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德良 訴訟代理人 蔡孝謙 律師被告京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68,232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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