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美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童美鳳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石蕙慈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