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140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嘉弘
       周子幼
上列原告與被告 冀重生 (原名 冀曙強 )、 冀曙華 間請求撤銷買賣
行為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貳
萬肆仟伍佰元(如附表計算式),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捌仟捌
佰壹拾柒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納壹仟元,尚應補繳肆萬柒仟捌
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附表:
系爭建物層次面積:19.38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面積:3.81平方公尺
共有部分面積:263.54平方公尺×172/10000=4.53平方公尺
系爭建物總面積:19.38+3.81+4.53=27.72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8.39坪(27.72平方公尺×0.3025=8.39坪)×
       57.5萬元=4,82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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