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76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林炎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敏慆 間清償債務事件,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溢收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佰壹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楊敏慆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就原告請求
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2,464元,本應核定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610元,誤以被告原貸款總金額11萬8,000
元,核定其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20元,並經原告於民國10
2年10月17日繳納,有繳款收據在卷可稽,顯有溢收該裁判
費110元之情。爰依上揭規定,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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