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5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535號
原   告 鼎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毓輝
被   告  王世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合約書第7條約定「如因本契約訴訟,以甲方
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合意以原告所在地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有合約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4頁),而原告
設於新竹縣竹北市○○○路○○段000號3樓,亦有原告公司
變更登記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
24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
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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