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00號上訴人豐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1400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0,124,0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7,7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