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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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達億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1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關於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以105年度侵訴字第4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嗣否認部分犯行,本院認為本案關於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葉逸如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怡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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