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抗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不服延長羈押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469號抗告人即被告 林育如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9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乃案件繫屬中,為確保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對於被告實施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法律於第一、二、三審繫屬之案件,分別規定其羈押期間及延長羈押之次數限制,是羈押或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審認,要屬案件繫屬法院之權限,倘案件已脫離繫屬,即無此審認權可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8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抗告人即被告林育如因犯詐欺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11年6月2日執行羈押,嗣於111年8月29日裁定被告提出新臺幣12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如未能具保,其羈押期間,自111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不服,提起本件抗告。惟前開案件,業經原審於同年8月17日以111年度易字第19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同年9月21日繫屬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413號),經本院於同日裁定羈押被告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押票附卷可稽,該案既已脫離原審繫屬,原審上開羈押裁定已因移審而不再生效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抗告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余銘軒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