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27號原告 黃宇薇 被告 張其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70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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