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4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馬婉玲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複代理人 鄭凱威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沈秀孟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 律師複代理人 杜欣穎 律師
張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