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意見書105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偉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偉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偉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陳偉銘(一)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4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二)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審訴字第124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受刑人自103年10月17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6月2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