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一三號
原告辰○○法定代理人巳○○訴訟代理人丑○○被告子○○兼法定代理人癸○○被告壬○○兼法定代理人己○○兼法定代理人寅○○被告庚○○兼法定代理人辛○○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卯○○兼法定代理人 黃三允 被告戊○○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六七號殺人未遂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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