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秩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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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桃秩字第194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 陳培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6月2日航警刑字第109001643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培修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柒仟元。
扣案警棍貳拾支沒入。
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培修有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4月6日。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號(遠雄進口快遞專區)。
㈢行為:未經許可,委託東慶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
署臺北關申報輸入內含伸縮警棍20支之快遞貨物。
二、證據: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進口報單。
㈢扣案警棍及照片。
㈣內政部警政署109年4月24日警署行字第1090079874號函。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
款,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
法之原因、手段、運輸之數量、違序行為所生之危害、智識
能力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扣案警棍20支,係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第1項所定禁止任意
持有之查禁物,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
定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
22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洪惠娟